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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15岁少女偷卖母亲金链遭买家轮奸 [打印本页]

作者: 春色暖人    时间: 2013-12-19 09:35     标题: 15岁少女偷卖母亲金链遭买家轮奸

南都讯 记者郭启明 一名年仅15岁的少女偷走母亲金链后离家出走,在转卖过程中却遭人强奸。近日,该案中的一名嫌疑人受审并获刑11年,嫌疑人家属对此判决不服已提起上诉。

判决书显示,去年10月10日中午,15岁的小芳因为和母亲吵架离家出走,临走时她偷偷拿走母亲一根金链。离家后,小芳找到同学小婷希望寻找“买主”,并在后者介绍下认识了汪某及刘某,汪某随后将小芳介绍给了“买主”郑某。

当晚,郑某以3500元的价格收购了这条金项链。次日凌晨1时许,刘某带着小芳来到南山区光前村一间无牌旅馆开房,并买来零食、啤酒等。汪某和郑某随后赶到,房间内三男一女一起喝酒吃东西。凌晨2时许,郑某离开,汪某让刘某躲到卫生间,然后强行与小芳发生性关系。

约半小时后,郑某回到房间让汪某和刘某下楼买水,随后开始抚摸小芳敏感部位,并对其实施强奸行为。约一个小时后,郑某下楼,汪某和刘某回到房间,刘某想要强奸小芳未果,但随后帮忙按住小芳双手,协助汪某对小芳再次实施强奸。事后,小芳将受害经过告诉一名同学,直到第二天晚上小芳父母得知事情后才报警,随即郑某、刘某被抓,而汪某至今仍在逃
郑某的辩护人称,案发现场只有汪某、刘某和郑某,其中汪某在逃,刘某是未成年人,被害人体内未检出郑某的精斑,而除了小芳的指控外,并无其他证据证明郑某实施强奸行为。郑某供述称,当晚其与小芳独处期间一直在聊天,过程中用手抚摸小芳敏感部位,但并未与小芳发生性关系。

12月5日,南山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郑某犯强奸罪获刑11年。法院认定,郑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小芳发生性关系,已经构成强奸罪。此外,在已知汪某将小芳强奸的情况下,郑某仍然强奸小芳,依法应认定为轮奸。

郑某的家属对此判决不服,已经向深圳中院提起上诉。
点评:
估计这15岁女孩在强奸前就不是处了(勿喷,纯属猜测而已)。
可以敞开你的心怀,但请夹紧你的大腿.苍蝇不叮无缝的蛋!

作者: hangmu    时间: 2013-12-19 20:25

未成年就是弱者要保护,不然以后不到十岁就没有处女了
作者: bulestorme    时间: 2013-12-19 21:33

能偷家里东西的小女生也不是省油的灯
作者: lojines    时间: 2013-12-31 19:09

这个就是为什么大家都想生男孩的原因。现在的小孩子太不好管了。
作者: lw792035143    时间: 2013-12-31 20:14

社会上怎么这么多败类,祸害未成年少女。而且这件事从侧面说明了教育的失败,孩子偷自己家里的东西,唉...
作者: ooxxooxxoovv    时间: 2014-1-5 20:17

我觉得还是判轻了,直接无期多好。
作者: qnaeeq    时间: 2014-1-16 21:31

不懂事的孩子呀,乱出来玩,怎么会不出事。
作者: chujinhu    时间: 2014-1-17 04:02

这世道,乱啊!小心为上
作者: 魔兽德罗巴a    时间: 2014-1-17 09:49

别的不说 偷东西离家出走 的女孩子 估计也是个不是很正经的人 虽然才15岁
作者: hhhh73515    时间: 2014-1-19 09:14

这姓郑的家里还敢不服啊!退一步讲,即使他是个女人协助别人强奸也要判轮奸罪滴!电视看少了吧?哈哈。不划算啊,打官司用的钱够他私下找多少个15岁的小女孩啊!随便去夜总会问问,一般都有的!
作者: zengchuhong    时间: 2014-1-19 17:55

小女孩不懂事很容易给坏人吃掉的
作者: zilongacom    时间: 2014-1-21 02:10

可怜必有可恨之处,才15岁就学会偷东西离家出走,肯定也不是什么好女孩了。
作者: 某领导    时间: 2014-2-10 15:13

处女要保护好,社会才能有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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