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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同”禁献血,应该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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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同”禁献血,应该强制

2012年7月1日,国家卫生部新版《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正式出台并生效实施。新版《要求》当中最大的“亮点”即是对于同性恋献血者的新规范和强制性要求。

对于女同性恋者(简称“女同”),《要求》明确规定:允许献血。但将男男同性性行为者(简称“男同”)排除在可献血者之外,“禁止男同性恋者献血”。

这又引起了社会舆论一定程度上的“热议”。有舆论评论称,对于允许“女同”者献血,“体现了社会对同性恋者的‘包容’”。但对于“将‘男同’排除在可献血者之外,可能会加剧大众对男同性恋者的恐惧心理。”同时,“如果感染者在病毒窗口期献血,以现在的技术无法判断出血液中是否携带艾滋病病毒,新规可操作性较低。一些处罚规定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存在很大的困难。”“加强血液检测筛查力度,才是消除歧视、平等待人的有效方法。”……

以上就是楼主“关注”到的一些网络和媒体的评论“热点”话题。集中在两个方面吧。第一、如何对待同性恋者的献血问题。也就是如何做,才能真正达到“不歧视”同性恋者的问题。第二、这样的规定有没有实际效果?亦即,具不具有可实际操作性?

对于第一个问题,楼主个人认为,所谓的的“尊重”,或者是“不歧视”吧,是个双方面的问题。就是,我们“应该不歧视”同性恋者(不管是心理上的还是实际行为上的),但是,我们也必须得到这些“特殊嗜好者”们的尊重!不是吗?如果光是强调俺们这些具有正常性取向的正常行为能力的人们必须去一味地“不歧视”另类的同性恋嗜好的人们,这岂不是更加“不公平”?为什么会产生这种所谓的“歧视”?不正是因为这些个行为非常另类吗?不能被正常行为人们所接受和认可吗?

为什么楼主要说这种同性性行为是“另类”的?因为人类的异性性行为,从自然规律和人伦观念来讲,就是一种繁衍后代的社会传统行为,是一种天性和本能使然。而这同性性行为,算个神马事儿呢?难道不“另类”吗?

人类,有很多很多“非正常行为”,这确实让人感到奇怪和不可理喻,甚至是难于接受。因为这些行为已经超出了正常人类行为认知范畴,虽然存在即是事实,但仍然不能被绝大多数人们所接受,才会产生这种不能理解的“歧视”。换句话说,如果所有非正常人类行为一开始出现,或者开始泛滥而至成为“流行”,而绝大多数人们都不会感到“难于接受”和“不另类”、“不歧视”,那才怪了去!这具有社会道理伦理观的文明社会,岂不要乱了套?传统和正规的社会道德伦理正常行为规范岂不要被彻底颠覆?

因为所有的有违社会常规道德规范的另类行为,都会在人们的“宽容”和“不歧视”的观念所引导下成为合理合法的“平等”行为!

这是怎样的一种社会道理伦理观念?难道楼主真的很落伍了,跟不上这急剧发展的社会步伐了?一切原来被我们这个正常社会所不齿的西方“先进文化和思维”而导致的人类思想扭曲和变态行为都要被“宽容”和“善待”了么?

这应该不能被称之主“歧视”了吧?应该是一种对道德伦理观堕落的退让和纵容!

好吧,扯远了,就事论事。这女同和男同之根本区别,对于献血隐患来讲,还是由于各自的生理构造特点所决定的。这是有科学依据的东西,并不是由于神马歧视不歧视所造成的人为政策性障碍。因此,把献血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其实说白了也是对别人健康权、生命权的一种极大尊重。难道这么简单的道理非要上升到神马“对女同男同的‘歧视’和‘平等’”问题上来吗?正是因为“以现在的技术无法判断出血液中是否携带艾滋病病毒”这个原因,为了避免最大限度的血液病患交叉感染风险,采取强制性的禁止男同者献血,又有什么错?这是对谁的“歧视”,又是对谁的平等和尊重?

究竟孰重孰轻?谁的尊严更重要?难道采取一种表面上“普遍平等”的“不歧视”的献血做法,就是对绝大多数人们负责任的、平等的做法了么?就是对绝大多数人们的健康权、生命权的尊重了么?

所以,尊重,是相互的。没有神马人可以建立在某种“特权”之上而空谈神马“平等”和“尊重”。你要别人不歧视你,你首先得尊重别人,就那么简单。

第二个焦点问题,对于这样规定的实际可操作性的质疑。这是正常的,任何法律或者规定,必须要有它相应的实际约束力才能体现它的管理效力,不然就是摆设和过场,徒留人笑柄而且会极大地影响立法者和管理者的威信。

但是,我们不能忽略的一个关键问题是,有没有这个规定,从行政管理的角度来讲,完全是两回事。就比如,我们这个社会的法制正在不断建立健全,但犯罪行为同样存在一样,并不矛盾。亦就是说,难道因为我们这个社会的犯罪行为不能消除,而就没有必要去立法了吗?这样的逻辑,显然是很混帐的!

所有的法律法规和行政管理规定,虽然可能在实际实行和可操作性上效果并不明显,但它是一种追溯的依据、一个评判的标准、一种行为的准则、一个要努力去实现的目标。难道它就因为“不具实际操作性”而没有必要建立了吗?如果,万一啊,以后发生了类似的医疗纠纷也好、医患矛盾也罢,我们不就有了一个可遵循的政策依据了不是?还是,就因为它“不具实际操作性”而没必要建立了,到时候再来根据“需要”而临时性地制定一个神马“司法解释”或者“暂行管理办法”之类的应急文件,这样做,就不怕广大民众质疑为“量身定做”、“一事一策”的敷衍行为了么?这更不要谈神马公平和尊重了,完全就是一“病急乱投医”、“萝卜坑式政策”的最好体现,服不了大众。

所以,楼主认为,谈论什么“规定具不具有可实际操作性” 的问题,是毫无意义的。规定必须有,至于实际可操作性,可以通过硬件设施和技术手段的不断完善改进来加于解决,而更多的是强调一种执行部门和机构的负责任的态度问题。

按照规定,您这医生护士明知道这主是个“男同”了,您还敢接收他的献血吗?这是对更多的人们负责任的一种职业道德和态度问题。如果违反了,您们就是违规、渎职!反观,如果没有这个规定,您们医生护士在明知他是“男同”的前提下,还可以对其献血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反正俺自己是不用的,别人谁用对我来讲无所谓,这样的效果会一样吗?

再者,对于病患和用血者们来讲,这是福音!在自个的身体健康问题上,没有一万,就怕万一!自己掏钱去看医治病了,还莫名其妙地被“感染”,小伤小病搞成个“绝症”,这叫人真的情何以堪?这叫人如何能够接受?这样的结局谁来承担后果?又有谁能承担这个后果?再多的金钱,也买不回来自己的健康啊!

最后一点个人看法。我们不能把一些道德伦理上的问题全部推给医疗技术服务部门。“加强血液检测筛查力度,才是消除歧视、平等待人的有效方法。”这句话似是而非!这无疑就是在说,必须以技术检验手段来达到“消除歧视、平等待人”的社会道德目的!

这可能吗?好吧,是完全可能的!那么,我们是不是要期待着那一天这医学技术发达到可以根治吸毒上瘾者了,而不需要以社会道德伦理的力量来对吸毒者形成强大压力而现在就任由其泛滥成灾、而且必须对其“不予歧视”而平等相待?

这是怎样的一种社会道德价值观念的“技术性毁灭”和对人类丑陋恶习的放纵和纵容的技术性“充分”理由?

这就是我们要的所谓不分青红皂白的“博爱”、“自由”、“平等”所付出的道德沦陷的沉重代价吗?

女同的性行为借助性用品来达到高潮,就算不注意卫生顶多妇科病
男同朵朵菊花残,满地菊花殇啊!这一点应该是这条法规的最重视和最被人唾弃的吧
我只想说一点,我们不歧视每一个公民,但是对于那些刻意追逐刺激和求刺激的行为和个人,真的应该用别类来称呼,他们的追求和不负责任的社会态度和行为,带给这个世界很多无奈和伤害,也给一些真正无辜的人带来了一生挥之不去的阴影和创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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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aba1 金币 +2 发帖辛苦啦! 2012-7-17 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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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那么些是应该禁止的,为了大家着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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